邓析: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
邓析(前545-前501),河南新郑人,是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对于“礼治”思想提出了质疑。
邓析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反对“刑书”,私造“竹刑”。他不仅反对旧的奴隶主贵族,也反对以子产为代表的继承周礼的新贵族。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因此私自编了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将其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私家传授法律。传说,他聚众讲学,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还以类似讼师身份帮助民众打官司。
生平
子产执政时曾任郑国大夫,是一位具有法家思想萌芽的人物。在《荀子·非十二子》中记载了他的这一观点:“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他反对将先王作为自己效法的榜样,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反对礼治的人士。
欲改旧制,私造“竹刑”。他比子产还要激进,对于子产的一些政策有所批评,因此自编了一套更能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成文法,将其刻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晋人杜预说:“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所以言‘竹刑’。”对于这份具体内容,我们虽然不得而知,但从古人的评价即可看出,它是要改变郑国的旧制,并且既不效仿先王,也不肯定礼义,更不会接受当时国君命令,只能体现出新的统治阶级意志。
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邵均聚众讲学,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并帮助别人诉讼。在《吕氏春秋》中记载:“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相当于是收取律师诉讼费,每次成功解决案件后会得到一定收入,这种成功让许多民众开始参与到他的培训班中学习。他擅长辩论,有能力提出独到的见解,“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在诉讼过程中,他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这给当时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使得公正性问题成为焦点话题。在他的倡导下,“郑国大乱,民口欢哗。” 对当时统治者造成了严重威胁。继子的太原、太叔而任郑国执政的大臣姬驷歂无法处理这种局面,最终决定杀掉了邵均并采用了他的“竹刑”,表明了这套制度相较其他存在着合理性。这也是我国历史上重要事件之一,因为它揭示了从封建时代向发展更现代化管理体系的一步迈进,即便是在封建社会也出现过试图建立更加合理规则系统的情况。此外,在晋国内也有赵盾、赵鞅、叔向、士会等政治人物,他们都具备某种程度上的法家的思考,比如赵鞅铸铁鼎来记录和推广法律条款等行为,这些都是进一步证实中国古代已经逐渐形成一种更普遍性的立法意识和执行力度,从而走上了不同于原始习俗或神权基础下的规范体系建设道路。